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2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军,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06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义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7号2幢1至4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凡,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梅,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军、被上诉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燃气平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6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10元,减半收取1445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岚岚
审 判 员 王 成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常 欣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