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成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910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成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7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盾(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06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北京成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志**公司)与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出具(2022)京0106民初26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共计383515元。2023年1月6日,成志**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成志**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共计383515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