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879号 原告: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程翀,经理。 被告: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市晨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楚浠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晨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票号为231*****473)。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聊城鑫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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