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820号
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0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源京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嘉源京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