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257号
原告:北京普洛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B区航宇北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2726264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普洛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0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683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普洛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