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2147号
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0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大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大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2023年3月3日,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