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2财保1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哈尔滨市道里区xxx美容会所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公里群力园区洪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风龙
申请人***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xxxx房产(产权证号:,建筑面积:5233.50平方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11928003900963259803)为本案提供担保。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xxxx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高字第××号,建筑面积:5233.5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白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