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辖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里开发区洪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私营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5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龙士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能确定,存在“一照多址”的情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此,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天津市伊伍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