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卫柱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滨海南路18号海兴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耿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威海美圆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青岛中路-附106号-A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亦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