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4950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4民初4950号
原告: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街道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倪燕彬,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继德,董事长。
原告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8日,原告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2元,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原告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
二○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曹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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