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81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厂镇中华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倪燕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塔山工业园东风新区。
法定代表人:席劲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平市人民法院(2017)赣0281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因另案被冻结,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放弃处置房产、车辆,无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81456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18年10月30日,尚有1443856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281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