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海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巴蜀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7144号
原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中华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倪燕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385号。
法定代表人:彭东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城南工业园区狮子坡路同天段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平,董事长。
原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建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