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再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凌云西路文化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杨春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明,吉林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再审申请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吉民申17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6日以其与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民终49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由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婧
审 判 员 尹春梅
审 判 员 李世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磊鑫
书 记 员 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