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2421号
原告:**,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韩某,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区**。
负责人:**。
被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与被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