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1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凌云西路文化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杨春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航,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再审申请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婧
审 判 员 李世秀
审 判 员 尹春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磊鑫
书 记 员 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