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1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凌云西路文化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杨春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航,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再审申请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民终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婧

审 判 员  李世秀

审 判 员  尹春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磊鑫

书 记 员  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