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21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凌云西路文化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杨春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莫莫格乡莫莫格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82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135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张彦葆
审判员 :陈世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