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5434号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03210038。被告:平舆县华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北侧15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舆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平舆县东皇大道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平舆县华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城市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