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4440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对原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原称长治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3-4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补正为“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5页倒数第11-12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补正为“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审 判 长  陆俊芳
人民陪审员  甘源远
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