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481民初87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古南关社区同乐巷**。

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中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成长青,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路北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缓交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何罗宏

审 判 员  王东海

人民陪审员  郭世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