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481民初87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古南关社区同乐巷**。
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中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成长青,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路北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潞城分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缓交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何罗宏
审 判 员 王东海
人民陪审员 郭世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