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仙居县九胜吊装服务队、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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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1024民初4366号
原告:仙居县九胜吊装服务队,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中桥头村下山头路北82号。
经营者:王建胜,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副营街道中桥头村下山头路北8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满,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仙居县九胜吊装服务队与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虔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吊车费用115280元及利息(利息要求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仙居县九胜吊装服务队105000元了结本案。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原告仙居县九胜吊装服务队、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浙江移动微法院”手机端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虔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