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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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86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临海市。。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28468650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泮卫敏,系公司项目经理(建造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满,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8元,减半收取计12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宾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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