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2846865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