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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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2846865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