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行审1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市政行处罚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执行人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于2019年4月19日在西安市XX环XX路与东陵路十字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围挡施工,占用人行道面积为137.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市政行处罚字[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1.5万元。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觉缴纳罚款,执行标的全额到位。现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撤销申请。
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云利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书 记 员 张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