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8548号   原告:***,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3506753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