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8548号
原告:马娟,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3506753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娟与被告西安市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娟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惠嘉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