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莱德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1407号
原告:浙江莱德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开发区城南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钰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原告浙江莱德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浙江莱德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莱德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莱德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