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初8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达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28号万达环球国际中心4栋1**26楼2601号至26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达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达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艺达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60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唐公司名下价值529490.86元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大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艺达公司现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艺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开立的账户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