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4178号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