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755号
原告:天津双兴达环保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双兴达环保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双兴达环保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双兴达环保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