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888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