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889号
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华源水处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