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珈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91号 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珈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头沟镇大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田淑萍,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珈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予以。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及财务费用,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珈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00万元(账号:5013********),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珈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900万元(账号:5300********)。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