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初199号
原告:某锅炉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原告某锅炉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某锅炉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锅炉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晶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茹 莹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