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4174号 原告: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泉水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四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盛资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鸽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