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32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址姚安县栋川镇徐官坝村委会****组,注册号532325600081712
经营者***
被执行人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0067870612X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云2325民初219号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维修费29111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68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人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5月29日向执行局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无需再要法院执行局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执行申请,对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姚安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5执2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