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523民初509号
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利公司)诉被告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耀祥公司)、被告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品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万利公司与被告品斛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达成协议,由被告品斛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支付原告万利公司工程款及实现债权费用合计527000元,余款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月次支付,并对自欠款至2021年4月18日及逾期未付工程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承担作了约定。原告万利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品斛公司和耀祥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7260元,减半征收8630元,由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员  黄永生
书记员  王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