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7日生,农民工,云南省楚雄市人,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如凯,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海源北路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0612XR。
法定代表人:武光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富,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俞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土官镇土官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5057XM。
法定代表人:张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苹,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冠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阳光闲庭5号院H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81707K。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聚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百花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0139525W。
法定代表人:歹其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歹其武,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云南聚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镇新发村84号。
原审第三人:闫莉洪,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农民工,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聚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歹其武、第三人闫莉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6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陈翠连
审判员 李发连
审判员 龚艳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普爱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