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55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建筑业,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81707K。
法定代表人:李成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小葵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土官镇土官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5057X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香樟十六坊****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0612X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歹其武,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安宁市。
原告***与被告***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歹其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