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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昆明市禄劝县人,小学文化,个体,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81707K。 法定代表人:李成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小葵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禄丰县土官镇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5057X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香樟十六坊7幢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0612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歹其武,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安宁市。 原告***与被告***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钢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歹其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