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正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279534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XX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