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煜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9422号 原告:广州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98号501自编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6225414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5路2号**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492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金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金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金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广州金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01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