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丽华,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国贸路星河居A幢。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少林,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汪丽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G216线高速公路第WD-1标段建设工程属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承建工程。2013年4月10日,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与薛飞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租赁薛飞的挖机一台,双方约定租金为3.2万元/月,含税票并配备2名司机;由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为薛飞提供吃饭、住宿;同时约定薛飞的司助人员须服从其现场人员的合理调动及日程管理;双方还约定因乙方即薛飞原因(司助人员操作不当、设备运转、存放等)造成事故,损失由乙方即薛飞承担;乙方即薛飞的司助人员工资、劳保等由出租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原告系薛飞雇佣的驾驶员,月工资5000元。2013年6月24日,原告因需要将机械开往别处工作,但因机械运转不正常,其在自行修理机械时不慎将右手卷入挖机履行而受伤。经医院对其损伤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手碾压伤,右手第一、二、三、四掌骨开放性骨折,右手舟骨骨折,右拇指大鱼肌开放性碾挫伤,右手头状骨骨折,现已治疗终结。后原告向吉木萨尔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吉木萨尔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吉劳人仲字(2014)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原告***明确认可其并非与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直接建立的劳动关系,而是与薛飞直接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薛飞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次,根据劳动合同的特性,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即应该有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等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而原告***与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之间无上述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与被告中铁第五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一方为劳动者,被上诉人一方为法人,符合《劳动合同法》主体的规定;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工作中上诉人受被上诉人指挥,并听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度,从事的工作也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撤销原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中铁第五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薛飞签订的是机械租赁合同,上诉人是薛飞雇佣的驾驶员,我公司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当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上诉人与薛飞是租赁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对租赁设备的使用天数进行登记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目的是以便结算,而非上诉人所称的对其进行管理;上诉人是由薛飞雇佣,为薛飞提供劳动,由薛飞发放报酬。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工作进行安排,未对上诉人发放工资,被上诉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上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第4条规定的是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责任承担,本案,涉及的是设备租赁而非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故不适用本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段新卫
代理审判员 高玉莲
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