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2民初482号之一
原告:瑞丽市盛朋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工业园区桂平物流城R-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L4DQ50U。
经营者:***,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全,男,1969年6月9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梁家河社区经典双城D地块1幢1**2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52521307。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国贸路星河**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16885099。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瑞丽市盛朋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全、***、****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瑞丽市盛朋建材租赁部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盛朋建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丽市盛朋建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7元,减半收取计2608.5元,由原告瑞丽市盛朋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谭玉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