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1244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985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国贸路星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168850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9961********;账号:×××88;账号:×××25;账号:×××88;账号:×××96;账号:×××46;账号:×××96。)、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0********)内1054081.73元予以冻结。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9961********;账号:×××88;账号:×××25;账号:×××88;账号:×××96;账号:×××46;账号:×××96。)、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6100********)内1054081.7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珂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