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3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291787084817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都市之门C、D座2幢1**12层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22)陕0430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22)陕0430民初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昝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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