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81执7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浏民初字第03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80783.0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惠州公路建设总公司银行存款357928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案本金3080783.08元、一审受理费与司法鉴定费68616元、申请执行费37814元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