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自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法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4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492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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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