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执保63号
申请人:唐生华,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申请人:龚浩,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裴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生华与被申请人龚浩、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生华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享有的35万元债权。担保人龙彩云自愿以其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奥林匹克花苑B6栋一单元28号商铺(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浩、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享有的35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让、赠与及设立抵押;
二、冻结担保人龙彩云位于冷水滩区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号商铺的产权交易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及设立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枫
人民陪审员 唐艳华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