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原告唐生华与被告龚浩、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民初473号

原告:唐生华,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智,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龚浩,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益阳市桃江县人,住益阳市桃江县。

被告: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裴公路**。

法定代表人:高青晖。

原告唐生华诉被告龚浩、益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生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唐生华承担。

审 判 长  王 枫

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

人民陪审员  唐艳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