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金田村委会高田村民小组、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3817号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金田村委会高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高田村)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湛江市政府)、广东省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湛江市林科所)林权登记发证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0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田村以湛林证字(2004)第03864号《林权证》(以下简称03864号《林权证》)发证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湛江市林科所提交了湛江市政府于1982年12月20日核发的NO.0002001号《湛江市山权林权证》(以下简称1982年《林权证》),湛江市林科所分别与高田村、文章村、新坡村签订的《关于高田村与市林科所地界问题处理的协议书》《关于文章村与林科所地界问题处理的协议书》《关于新坡下村与市林科所地界问题处理的协议书》。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湛江市林科所对涉案林地具有权属来源的依据。高田村与湛江市林科所签订的《关于高田村与市林科所地界问题处理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林地中多处林地的置换面积、界限走向以及界标界桩设置等内容,该协议不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该协议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湛江市政府依据该协议书所载内容和1982年《林权证》颁发03864号《林权证》,符合法律规定。高田村主张03864号《林权证》发证依据不足,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湛江市政府颁发03864号《林权证》的行为违反了《***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高田村撤销03864号《林权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高田村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高田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金田村委会高田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建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章淼